发改委就阶梯电价征求意见 最高每度涨2角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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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网站10月9日报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答:目前,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是许多能源紧缺国家为应对能源价格高涨、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我国全面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主要是考虑建立三个方面的机制:一是合理的电价机制。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的用户,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的用户,供电成本越高。居民用电位于电网供电最终端,电压等级最低,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2倍。而我国居民用电价格低于工业电价,导致各类用户之间交叉补贴。实行阶梯电价,有利于改善我国电价结构,促进其逐步趋于合理。二是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居民电价低于供电成本,造成用电越多的居民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居民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考虑不同居民承受能力,既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保持基本稳定,又能促使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多负担电费,建立合理的公平负担机制。三是促进节能减排的机制。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从而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问: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是如何形成的?

    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是在研究总结国内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国际上,美国、日本、印度、韩国、马来西亚、埃及、伊朗、菲律宾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均对居民用电执行阶梯电价。近年来,我国浙江、福建、四川等省份也已经开始试行阶梯电价政策。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我们提出了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初步思路和建议方案,并听取了有关专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意见,实地走访北京市部分居民并听取了他们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思路,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期集思广益,继续完善方案。

    问:居民阶梯电价为什么要分成三档?

    答:从国内外阶梯电价的实践情况看,阶梯电价有两档、三档、四档、五档和六档,甚至更多。总体而言,划分的档次越多,操作越复杂。在拟定我国阶梯电价政策过程中,意见主要集中在两档与三档之分。分两档是将居民用电量分为基本生活电量和非基本生活电量;分三档的第一档为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量,第二档为正常合理用电量,第三档为满足较高生活质量的用电量。分两档虽操作相对简单,但两档之间价差较大,第二档居民电费增支压力较大。分三档概念明确,价差相对平缓。经综合考虑,建议我国居民阶梯电价分为三档。

    问: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的确定,为什么以覆盖率为依据?覆盖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的关键是各档电量的确定,其中第一档电量如何确定是核心问题。

    研究发现,电量分档有三种可选方法:一是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户均用电量为基础确定;二是参照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量确定;三是按照覆盖一定比例的居民数量确定。即按照满足一定比例的居民家庭的月均用电量来确定各档电量上限。

    统计部门统计的户均用电量是各地城乡居民家庭的平均用电量,数额较低;按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量,在家用电器范围、使用时间等方面很难取得统一意见。比较而言,按覆盖一定比例的居民数量确定各档电量标准,能够解决各地用电量差距较大的矛盾,保证相对公平。

    据统计,2009年全国户均用电情况为,110度可满足70%家庭用电需要;140度可满足80%家庭用电需要;210度可满足90%家庭用电需要;270度可满足95%家庭用电需要。

    问:按照目前的方案,居民阶梯电价各档电价水平是如何安排的?

    答: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总体目标是保障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同时按照用电量增长,电价呈分段累进递增。具体到各档电价目标是:第一档电价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基本不变;第二档电价逐步调整到弥补电力企业正常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的水平;第三档电价高于正常水平,适当体现资源稀缺状况,补偿环境成本。

    鉴于第二、三档目标电价与目前实际电价水平差距较大,短期内难以到位,我们建议,起步阶段致力于先建立机制,适当控制电价水平,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基本稳定。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基本不变,并在3年内保持基本稳定;第二档电价起步阶段提价10%左右,今后随其他行业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并略高于平均提价标准;第三档电价起步阶段每度电提高0.20元,今后按照略高于第二档调价标准的原则调整。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居民阶梯电价方案的具体内容?

    答:《征求意见稿》中设计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第一档电量按覆盖70%“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初步统计,全国平均为110度,即全国月用电量在110度以内的居民家庭户数占总居民家庭户数的比例达到70%,起步阶段电价保持基本稳定;第二档电量按覆盖9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210度,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5分钱;第三档为210度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0.2元。

    方案二:第一档电量按覆盖80%“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140度,起步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第二档电量按覆盖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270度,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5分钱;第三档为270度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0.2元。

    从国外情况看,第一档电量较高的国家有,沙特2000度,澳大利亚1750度,美国德克萨斯州400度。第一档电量较低的国家有,泰国5度,马来西亚40度,印度、埃及、伊朗50度,韩国100度,日本120度,菲律宾200度。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分别为110度和200度。可以看出,按照目前方案,我国第一档电量水平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基本接近,比发达国家低一些,但今后随着我国居民用电量的不断增加,也可考虑对第一档电量作适当调整。

    问: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对居民电费支出有何影响?

    答:这是很多居民都关心的问题。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后,总体而言,70%-80%的居民包括低收入和生活困难家庭的电费支出是保持基本稳定的。具体看,用电量不同,居民家庭的电费支出影响是不同的。

    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例,如家庭月用电量为90度,按方案一,每月电费支出不受影响;按方案二,则每月电费支出增加0.9元。如家庭月用电量为150度,按方案一,每月电费支出增加2元;按方案二,每月电费支出增加1.9元。如家庭月用电量为300度,按方案一,每月电费支出增加23元钱。按方案二,每月电费支出增加13.9元钱。可以看出,实行阶梯电价后,月均用电量在第一档电量以内的居民用户电费支出基本不变;月均用电量超过第一档的用户,用电量越少,增加电费越少,用电量越多,增加电费越多。

    问:合表用户提价幅度为什么要略低于三档电价加权平均提价水平?

    答:合表用户是指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多户居民合用一个电表的情况。合表用户需逐步改为 “一户一表”,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目前合表用户之所以尚未改造,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合表用户按照略低于三档电价加权平均提价水平执行,有利于激励电网企业加快“一户一表”改造,为全面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

    问:预付费磁卡电能表如何执行阶梯电价?

    答:目前我国电表主要有普通机械表、预付费磁卡电能表、远程自动智能电表等种类。其中,使用普通机械表的家庭用户占绝大多数;使用预付费磁卡电能表的家庭用户比重很小,不足4%,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在预购电量时,由于其用电行为并未发生,无法按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这部分用户可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以日历年为周期,按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北京等地已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初步想法是,以年为周期,在第一档电量限额内所购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超过第一档电量且在第二档电量限额内的,执行第二档电价,依此类推。按第二、三档电价所购电量,年内若未用完可跨年结转。

    问: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作何用途?

    答:执行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后,电网企业收入将有所增加,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弥补节能减排等环境成本增支因素,包括脱硫成本增加等;二是用于居民用户电表改造支出。今后“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三是弥补由于燃料成本上涨增加的电网企业购电成本。

    问:如何理解“居民用电存在特殊情况的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处理”?

    答: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居民用电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历史上对居民用电规定了一些特殊电价政策,如北京为了保护二环内的文物古迹,实施了“煤改电”工程;云南等地为保护森林,实行“以电代薪”政策等,对部分居民用户实行了电价优惠。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这些特殊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这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我们将及时收集、汇总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的汇总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指导各省开展工作。具体到各省(区、市)的阶梯电价方案,将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实施。

脚注信息
主办单位: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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